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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血协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23

浙江省输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是:Zhejiang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缩写为ZSBT。

第二条  本协会由输血医学系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专业单位自愿联合,依法登记成立,是全省性输血医学工作者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倡导博爱、互助、无偿献血的道德风尚,弘扬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为救死扶伤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推动我省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卫生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根据“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扩大合作、咨询服务”等五项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努力推动无偿献血,普及血液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二、配合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各级采供血、输血机构,做好执业验收;加强输血医学工作的行业管理,制定或修改血液管理规章、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提高血液质量,推进安全、科学用血。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输血医学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省输血医学技术人员晋升考核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出版学术性刊物,推广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与输血医学有关的技术信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七、承办中国输血协会、浙江省卫生厅及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本省从事输血医学或与输血医学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在本省从事输血医学或与输血医学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从事输血医学事业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2、从事输血医学工作的医师、技师以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者;

3、与输血医学专业有关的著名专家、学者等;

4、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医学、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协会组织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发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报本协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发个人会员证。

单位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登记入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和教育培训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信守输血医学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实事求是地向协会反应各种意见,积极地提供有关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时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理事因各种原因(离退休、调动工作、长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授权常务理事会会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常务理事会有最后决定权;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困难或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输血及相关工作多年,在输血医学界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可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组织委员会和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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