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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来源:浙江省输血协会 作者:浙江省输血协会 发布时间:2015-01-22

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经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1.目    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坚决抵制“四风”,狠抓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会员、专家意识,规范学术活动,不断提升学术活动的内涵质量。
2.适用范围:
2.1 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年会;
2.2 以协会名义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岗位培训等;
2.3 以协会交流平台展示个人或课题组研究成果、介绍学科概况、了解研究动态、交流学术观点、讨论学术问题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以及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
2.4 派出或接受访问学者的交流活动;
2.5 以协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调研活动;
2.6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各类质量督导、技术审查、执业验收等活动;
2.7 管理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调研、研讨、专家咨询、论证等相关活动。
3.管理内容
3.1 管理原则
3.1.1 精简活动,提高活动质量。严格学术活动的审批制度,不得举行未经审批的活动;严格控制活动规模,按照活动内容确定出席人员,减少参加人员;学术活动要注重学术导向,以服务会员和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促进输血医学交流和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导,注重实效。
3.1.2 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活动。所有学术活动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会法规,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不得支付与学术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
3.1.3 严肃纪律,严格活动标准。严禁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会议,除国际性会议外,不在五星级宾馆举办学术活动;活动邀请的专家讲者,按有关标准接待,不坐头等舱及商务舱(院士、国际知名专家除外),不住豪华房间,不租用豪华车辆接送。
3.2 管理部门
3.2.1 协会秘书处承担学术活动的管理职责,在学术活动开展前对会议内容、预算、场地选择、展览、印刷、会议交通等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学术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束后的效果评估、活动小结、资料归档、经费决算等进行监督。
3.2.2 学术活动承办部门(各专业委员会)进行活动前的审批,具体负责活动期间的会议组织、会务接待、沟通联络等工作。
3.3 管理程序
3.3.1 学术活动承办部门应明确主题、活动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活动的主要议题、安排及活动的组织机构、拟邀请的专家、领导、嘉宾和展览情况等,制定活动方案,填写《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申请单》(附件1:浙江省输血协会学术活动申请单),至少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3.3.2 协会秘书处接到活动申请后对活动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活动规模、经费预算以及场地选择、展览、印刷、专家嘉宾接待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报协会理事长审批;
3.3.3 学术活动获批后,承办部门按照获批的预算进行详细列支,《活动预算表》报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活动结算的依据;
3.3.4 将学术活动向会员和相关单位进行公告和通知;
3.3.5 严格按计划方案组织举行学术活动,认真做好各项活动(会议)记录;
3.3.6 承办部门应于活动结束后2周内完成活动小结和决算(附件2:浙江省输血协会预决算表),并将活动资料交秘书处留存。
3.4 经费执行标准
3.4.1 学术会议类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执行;
3.4.2 学术培训类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执行;
3.4.3 讲课费、专家费、劳务费参照《浙江省输血协会讲课费等相关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3.4.4 差旅费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执行。
4.引用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的实施办法》(浙医管中心〔2013〕46号),《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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